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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法律完善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04 22:17)    点击:342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法律完善

 张文胜 

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    

 

摘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关注的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界限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时机。故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应在事故责任确定的基础上,对肇事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 处理程序 刑事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会引发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其中刑事法律责任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对生命的剥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将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限制肇事者人身自由。

一、法律应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界限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时机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这是我国法律规定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起始时间。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标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有罪。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结论,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在公安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前,能否构成刑事案件是不明确的。因此公安交警部门只有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才能知道是否适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对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提请批准逮捕。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适用推定事实违反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一规定属于推定条款。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这一条款,确定肇事逃逸者的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推定事实,至于是否真的是逃逸方违章并不清楚。

这一规定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认定犯罪的依据必须是经过证据证明的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而不是推断和猜想的事实。这要求指控犯罪存在的证据要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对于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犯罪行为应认为其不存在,也就是要疑罪从无。《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而非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都要以逃逸前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同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以违反交通法规和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逃逸构成加重处罚要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只有公安交警部门的推定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有罪,法院仅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推定的事实认定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显然采用了疑罪从有的做法。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解释,明确规定为先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情形,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根据解释,如果逃逸方在事故中没有违反交通规则,那么即使逃逸,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一规定颠倒了事情发展的正常逻辑顺序,违背常理,不易被社会公众接受。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以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为前提的。肇事者因为有逃逸行为,法院以公安交警部门推定的事实做依据,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我们知道,逃逸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逃逸绝对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可能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应成为认定当事人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但是把公安交警部门推定的事实作为刑事责任依据的做法,却把既不是事故发生原因也非犯罪实行行为,仅仅是事故发生以后的一个量刑情节作为定罪的关键依据,把事后行为作为事情发生的原因,既与法理不符,也有违生活常识

这一规定不符合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在我国,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个别罪名外,一般是由公诉人或者刑事自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公诉人或者刑事自诉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就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但是如果在逃逸后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时,直接引用公安交警部门推定的事实追究逃逸方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举证时,只需提供一个可能并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假设,就可以认定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逃逸的事实根本就不是交通肇事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在公诉机关提供一个案外事实后,被告人必须提供反证,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会被认定有罪,这实质上是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公诉机关客观上的举证不能,在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人,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

结束语: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应该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查过程中,事故责任确定后,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对逃逸的当事人除承担危险驾驶罪,和车辆有关的当事人共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外,有证据证明有其它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编写组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

2、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著, 1998.12

3、法理学/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

4、道与术/钱列阳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7

5、道路交通完全法律指南/阮征、杨桂林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5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信息辨识与应用技术/张汉欣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2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郑才城 蔡立红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8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取证、痕迹鉴定与证据运用实用手册/田文艺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

 此文发表于《科研》杂志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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