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出售并交付给他人,但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因意外造成车辆受损,谁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06 05:40) 点击:200 |
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出售并交付给他人,但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因意外造成车辆受损,谁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 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 时发生效力。机动车出售后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已经交付的,受让人对机动车享有 占有、使用及处分的权利。再结合上述保险法的规定,可以得知,保险标的转让后原 被保险人已经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留利益,也不得请求保险金,所以保险标的转让 后,受让人承继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主张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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