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文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疫情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2 18:21)    点击:139

受疫情影响,很多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疫情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是否意味着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

答:《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2020年疫情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考虑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虽然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但并不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在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认定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已经延迟履行之后,才发生不可抗力的,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2、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履行的合同,鼓励当事人按约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确因疫情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继续履行;如果不能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注重利益平衡。对因疫情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份额。

4、倡导友好协商。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归咎于某一方的过错。在特殊时期,大家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倡导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分歧;对协商不成的,鼓励优先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文胜律师提供“保险理赔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文胜律师,张文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文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0175123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文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焦作律师 | 焦作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文胜律师主页,您是第6139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