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洪涝灾害导致延期交付,期限如何界定?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4 07:02) 点击:276 |
因疫情、洪涝灾害导致延期交付,期限如何界定? 答:因疫情、洪涝灾害导致的延期交付期限即开发企业可免责的期限,免责期限为自免 责事由发生时至免责事由消除时。疫情、洪涝灾害系自然灾害的一种,具有区域性、突发性、影响后果持续性,免责事由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时,或应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履行行为遇到客观障 碍时,如当地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时间、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 的时间、项目施工现场实时停工时间、项目施工日志记载的停工时间、相关主管验收 部门停止工作时间等。对于本次汛情,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市 级人民政府发布和降低防汛应急响应I级的紧急通知时间来确定。免责事由消除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或法定延期情形消除时,如结合当地应急响应通知时间、相关主管验收部门复工时间、项目周边交通设施恢复时间以及防洪救灾进展 情况等确定的施工现场正式恢复施工时间、项目施工日志记载的正式复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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