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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策变动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的, 进出口企业应如何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免责?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7 22:20)    点击:161

因政策变动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的, 进出口企业应如何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免责?

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新冠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应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函件或电子邮件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导致当事人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向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后发送给对方,并据此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合同适用中国法时的情形。考虑到进出口贸易存在涉外因素,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适用规则确定适用的是外国法,则需要根据所适用的外国法律规则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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