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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损失赔偿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9 11:31)    点击:164

车辆营运损失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解答如下:

    责任方除赔偿您的修车费外,还应赔偿您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的失。

原因分析:

    本案关于修车费属于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应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全部赔偿,对此你们双方均无异议。

    你们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于事故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赔偿?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利益。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999]5号司法解释—《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停运车辆停运损失必须是正式合法的正在营运(货运或客运)车辆,并且损失限定在修复期间。其批复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您的车辆属于正在运营的客运出租车辆,且因事故修理七天,因此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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