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导致无法现场签约, 如何适用电子合同并认定其法律效力?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0:50) 点击:155 |
因疫情导致无法现场签约, 如何适用电子合同并认定其法律效力? 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据此,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因此订立传统的书面合同所需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同样适用于电子合同。其中,关于合同的签署可使用电子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除上述四点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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