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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办公平台“崩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平台运营方是否需要承担网络运行安全责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0:51)    点击:179

远程办公平台“崩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平台运营方是否需要承担网络运行安全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远程办公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若平台未能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运营环境,因此导致用户损失的,用户有权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或结合用户协议中的责任约定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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