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针对疫情进行慈善捐赠,是否要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0:59) 点击:151 |
公司针对疫情进行慈善捐赠,是否要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答:《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分别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作出规定,均未直接涉及慈善捐赠等事项,但都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兜底条款”规定;第四十九条等对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规定,亦未作出类似规定,但明确“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冠疫情期间,公司开展慈善捐赠是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慈善捐赠并不属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的职权,一般也并非所有公司章程必然列举的职权事项。因此就公司进行慈善捐赠的内部程序,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公司章程有专门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专项规章制度对于公司慈善捐赠事项有专门规定的,则公司针对疫情进行慈善捐赠的内部程序,可按照公司章程或专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内容进行。需要指出的是,涉及到上市公司对外捐赠的,上市公司捐赠事项的内部审议、决策程序还需符合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捐赠的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公司还应当依法披露。 2、公司章程无专门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慈善捐赠事项无约定,公司对于慈善捐赠事项同样需履行内部审议、决策程序。至于是由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法》和实践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公司可依据自身情况决定审议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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