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疫情应对有关的公司治理相关问题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1:00) 点击:138 |
与疫情应对有关的公司治理相关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综上,分红权是股东基本权利。在疫情发生期间,若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已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期限,但公司因疫情希望将利润先行用于恢复生产、招聘员工或其他用途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1、股东(大)会已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的。若公司股东(大)会已就利润分配作出有效决议,则此时该尚未支付的利润,实质已是公司对股东负有的债务。因此,就该等利润公司欲另作他用的,应取得股东的同意。同时可能需要召开新的股东会议就利润全部或部分另作他用事宜进行审议和表决。若表决通过,则可依决议履行;若表决未通过,则不宜强行不予发放或挪作他用。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应当明确,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要求分红,是其法定权利,公司应当遵从。具体操作过程中,若股东对不予发放红利有较大抵触的,建议公司采取部分发放或延期发放等折中处理方式。 2、股东(大)会尚未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的。若公司股东(大)会尚未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的,则公司可积极与股东沟通,寻求股东的理解和支持,争取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利润暂不分配或另作他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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