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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的选择“理由”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1 17:45)    点击:137

理由的选择“理由”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解决法律问题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提供能够支持结论的种种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或以上可能的结论时,就更为明显——最终选择哪一个结论完全取决于哪一个的理由更好。当然,这些理由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首先,理由必须是能够放上桌面的,公开的。正如近年以来我国律师业务的“香馍馍”——海外上市,基于我国对资本跨国流动的限制,国内企业要顺利实现海外上市,存在众多的法律障碍,因此,律师工作的大部分精力全在于研究如何克服或消除这些法律障碍上,最终完稿的所有文件将能够通过我国政府部门的审批后合法生效而非教导客户私下交易,逃避监管。

其次,理由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应当基于道德的或其它方面的考虑,甚至是经济利益上的考虑。例如有些律师在写作法律意见书时,为了迎合客户的口味,将结论建立在假若客户采取法律行动将可能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的理由之上,这种说法显然是不符合律师身份的。

  第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它为客户展现的是依据法律事实和证据、通过逻辑判断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而非来自于某人的主观好恶。就此而言,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结论,毋宁说是寻求作出结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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