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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自由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1 19:19)    点击:356

“法无禁止即自由”

    【出处】这个观点的形成主要是来自西方十七、十八世纪的思想家卢梭、孟德斯鸠等,具体提出者不详。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了这句谚语,具体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释义】对私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去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允许。相对地,对公权力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引用】

    1、(2014)民申字第1666号

该案杨某等三人诉求继承的并不是分割涉案学校的实物,其只是请求继承刘某丁生前投资某学院所形成的财产权益,继承法属于民商法系列,民商法的一个基本的法理即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刘某甲并未举证证明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对所办学校享有的财产权益禁止继承的证据,为此刘某甲的上述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2、(2016)最高法民终第422号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里规定的是“出资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从文义来看,《公司法》第十五条是规范的“出资人”意义上的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意义上的对外担保行为。因此,立法的本意在于原则禁止公司担任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私法自治精神,公司当然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法谚是民间关于法律的谚语,是民间形象生动、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法律熟语。其具有大众化、通俗化、普及化的特点,是古往今来人们对于法律最直观、最朴素的认识,但同时也是法律最为人知、最高精华之所在。即使一些法谚已经流传百余年,但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作为法律人辩明法理的依据,出现在裁判文书或著作中。

杜威法律公社 作者青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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