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依据不足的,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并且重新认定各方责任!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6-19 09:37) 点击:195 |
高院再审明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依据不足的,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并且重新认定各方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为书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和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0年第11期】: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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