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车辆“挂靠”问题的答复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6-19 09:52) 点击:216 |
最高人民法院 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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